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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信息,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河南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720元调整为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6元调整为19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570元调整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4.5元调整为17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420元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3元调整为15元。
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当缴纳的“三险一金”,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考虑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素,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洛阳市将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一类行政区域包括市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9元,较之前分别提高10.47%、18.75%。二类行政区域包括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涨至17元,较之前分别提高8.28%、17.24%。